志工跨領域服務之相關規定

新北市志願服務跨類別服務注意事項

一、志工訓練規定

(一)基礎訓練: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07年6月1日起基礎訓練變更為3堂課6小時。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重要 每位志工只要上過1次基礎訓練就可以囉!

(二)特殊訓練: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

行訂定。

重要 志工跨類別服務,必須接受該類別特殊訓練!始能計算該類別之服務

時數。

二、志工服務時數計算原則:

(一)受完基礎訓練及該類別之特殊訓練

(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將各類別特殊訓練完訓及服務時數條貼於紀錄冊上

(範例:林美麗志工領有衛生局發放之紀錄冊【衛字第123456號】,代表已接受過基礎訓練及衛生保健類特殊訓練,另貼有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時數條,故此2類服務時數皆可計算)

三、案例說明:

(一)案例一:A志工

1.資訊:

  • 現隸屬於**戶政事務所
  • 加入社福中心志工隊日期100年11月10日
  • 基礎訓練完成日100年12月3日
  • 社福類特殊訓練完成日101年1月31日
  • 社福類紀錄冊領冊日期101年3月25日
  • 103年12月1日加入**戶政事務所志工隊
  • 106年12月1日完成戶政類特殊訓練

2.紀錄冊上服務時數資料如下:

A:社會福利類:100年11月10日-100年12月31日-30小時

B:社會福利類:101年1月1日-1月31日-10小時

C:社會福利類:101年2月1日-3月24日-20小時

D:社會福利類:101年3月25日-107年6月30日-680小時

E:戶政類:103年12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共100小時

F:戶政類:106年12月1日-107年6月30日共80小時

G:衛生保健類:103年6月-107年6月30日共158小時

3.上述可計算之服務時數項目:CDF(其他項目之服務時數一律不列計)

(二)案例二:

B志工96年於學校服務,領有教育類的志願服務紀錄冊。98年加入區公所志工隊服務至今,期間未接受社福類或綜合類特殊訓練。98年至今在公所服務已達2,000小時,申請衛生福利獎勵被退件。退件原因為因從未接受過社福類或綜合類特殊訓練,故社福類或綜合類的服務時數皆不採計。

(三)案例三:

C志工98年於學校服務,領有教育類的志願服務紀錄冊。99年加入區公所志工隊、100年加入衛生所志工隊,於106年1月1日接受衛生類特殊訓練。96-107年6月服務時數如下:(運用單位皆為新北市境內)

1.98-107年6月於學校服務時數共300小時

2.99-107年6月於公所服務時數共700小時

3.100年-105年於衛生所服務時數共520小時

4.106-107年6月於衛生服務共200小時

欲申請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銅心獎,申請時數為600小時)被退件,退件原因為因從未接受過社福類或綜合類特殊訓練,故社福類或綜合類的服務時數皆不採計;106年1月1日完成衛生類特殊訓練,自特殊訓練完成後,其服務時數才可以被採計。故能採計的時數為教育類300+衛生類200小時,共500小時,未達銅心獎標準。

四、跨類別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一)確認該志工團隊是屬於哪個服務類別。

(二)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但未接受過該類別特殊訓練之志工,志工督導應盡快協助安排相關特殊訓練,始能計算該類別之服務時數。

(三)志工加入二個志工團隊以上,各團隊督導仍需皆要替該志工保險。

(四)志工如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或時數條因故遺失已不可考,請原辦理受訓單位協助補發受訓證明及開立時數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再協助補登。

(五)如已無法取得原辦理受訓單位相關證明,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志工開立切結書(可自行至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檔案下載專區下載)並協助補登及列印受訓完成時數條貼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以茲證明。

志工跨類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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