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義國小組織章程

【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志工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1年07月30日制訂

中華民國92年09月09日志工大會二修

中華民國106年09月29日志工大會三修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隊定名為「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二 條:本隊所稱志工,係指「對學校提出志願服務者」。

第 三 條:本隊設立目的是以結合學區內人力、物力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校務為目的。

第 四 條:本隊以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學區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隊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

第 六 條:本隊之任務如下:

  • 協助學校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
  • 協助學校資源回收、學生健康保健及社團活動之各項工作。
  • 協助學校圖書、教具之管理、專科教室之維護。
  • 協助學校綠化美化工作。
  • 協助學校輔導學生特殊行為、課業及各種愛心服務工作。
  • 協助學校推廣學校親職教育之活動。
  • 協助學校推動三重分區國際文教中心、楊陳包藝文中心相關業務。
  • 其他有關學校需要支援之事宜。

第二章  隊 員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第 七 條:加入:凡贊同志工隊成立宗旨,身心健康,具有愛心、耐心與熱忱者,向本隊報名登記後,即成為本隊隊員。

第 八 條:退出:本隊隊員任期至少一年,如有特殊事故,隊員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隊申請退隊。

第 九 條:服務原則:隊員每週最少至學校服務乙次以上,或每月累積服務四次以上為原則。

第 十 條:隊員之義務:

  •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遵守運用單位之規章。
  • 參與學校與相關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妥善保管學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第十一條:隊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隊員大會決議時,得經隊幹部之決議,予以勸導,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隊幹部會議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隊員對志工隊隊務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隊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隊員服務時,必須遵守學校規定,避免攜帶幼兒服勤以免影響作業,並依規定佩戴裝備及簽到。

第十四條:隊員服勤時之獎懲,除法令規定外,均由本隊幹部會議(以下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隊員大會之議決不得牴觸法令及學校規定,隊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隊幹部。

三、議決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

四、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隊員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各組組長、會計、出納各一人,由隊員相互推選選出。另得聘榮譽顧問、顧問若干人,由隊長邀聘之。

隊  長:綜理本隊各項工作,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各項隊務。

組  長:由各組隊員推選產生。負責各組工作安排、聯繫等相關事宜並出席幹部會議。

會  計:負責本隊財務收支帳管理。

出  納:負責本隊零用金管理。

顧  問:列席志工隊相關活動。

隊長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隊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隊長及副隊長同時出缺者,於隊幹部會議中由現任各組組長推選暫代之。

第十八條:本隊幹部職權如下:

  • 審定隊員資格。
  • 議決幹部之辭職。
  • 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決算。
  • 隊員服勤之規定、獎懲制定及聯誼事宜之決定。
  •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九條:本隊幹部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隊員資格。
  • 因故辭職。
  • 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解任者。

第四章、會  議

第 廿 條:隊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由隊長配合學校行事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隊幹部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一條:隊員不能親自出席隊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隊員代理,每一隊員以代理一人為原則。

第廿二條:隊員大會議決之決議案,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可決定之。但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定之。

  • 財產之處分。
  • 章程之訂定、變更。
  • 隊長、幹部之罷免。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有關隊員之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幹部會議配合學校行事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時應於一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之多數決為決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四條:本隊經費來源如下:

  • 義賣所得。
  • 家長會。
  • 顧問捐助。
  • 其他。

第廿五條:經費之動支均須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行之,並應檢據核銷。

第廿六條: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學年成立大會起至次年期末。

第廿七條:本會之收支狀況應於幹部會議以及隊員大會時公佈之。

第廿八條:本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後修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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