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歡迎符合條件的志工於7/8前向社區組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4年5月26日新北社區字第1040903685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另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請轉知符合上述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以A4格式彙整成冊請勿裝訂),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避免填寫西元年份)。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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