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
二、另同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5條或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綜合上述,菸害防制法禁止於臉書社團中販賣菸品、禁止販售菸品予18歲以下之青少年、未滿18歲之青少年禁止吸菸,若有發現違規情形,可向主管機關反應協助處理。